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位置:山東忠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> 法律法規(guī)政府參事工作條例
【點擊數(shù):1145 更新:2010/3/8 15:12: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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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65號 《政府參事工作條例》已經(jīng)2009年10月28日國務院第85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(xiàn)予公布,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。 總 理 溫家寶 二○○九年十一月二日 政府參事工作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(guī)范和加強政府參事工作,保障參事依法履行職責,發(fā)揮參事參政議政、建言獻策、咨詢國是、民主監(jiān)督、統(tǒng)戰(zhàn)聯(lián)誼的作用,制定本條例。 第二條 國務院和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以及設區(qū)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參事工作機構,主管本級人民政府的參事工作。上級人民政府參事工作機構指導下級人民政府參事工作機構的工作。 第三條 參事實行聘任制。國務院參事由國務院總理聘任,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參事分別由省長、自治區(qū)主席、市長聘任,設區(qū)的市人民政府參事由市長聘任。 第四條 參事主要從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中聘任,也可以從中國共產(chǎn)黨黨員專家學者中聘任。 第五條 參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: 。ㄒ唬⿹碜o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; 。ǘ┚哂幸欢ǖ拇硇、較大的社會影響和較高的知名度; 。ㄈ┚哂休^強的參政咨詢能力; (四)具備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意愿。 參事的首聘年齡不得低于55周歲,不得高于65周歲。參事任職的最高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。 第六條 聘任參事應當依照下列程序: 。ㄒ唬┍炯壢嗣裾I導人員和各有關單位向參事工作機構推薦參事人選; 。ǘ﹨⑹鹿ぷ鳈C構會同有關部門根據(jù)本條例第五條規(guī)定的條件,研究確定考察人選并進行考察; 。ㄈ﹨⑹鹿ぷ鳈C構與有關部門根據(jù)考察情況研究確定參事擬聘人選,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; (四)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(fā)聘書。 第七條 參事每屆任期不超過5年。政府工作需要且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(guī)定條件的,可以續(xù)聘。 第八條 參事在任期內(nèi)不再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(guī)定的條件或者不能繼續(xù)履行職責的,參事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予以解聘。 第九條 參事在任期內(nèi)可以向參事工作機構申請離任。參事申請離任的,由參事工作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。 第十條 參事履行下列職責: 。ㄒ唬﹪@本級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開展調(diào)查研究,了解、反映社情民意; (二)對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進行監(jiān)督,提出意見、建議和批評; (三)對有關法律文件草案、本級人民政府工作報告稿和其他重要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; 。ㄋ模﹨⒓訍蹏y(tǒng)一戰(zhàn)線工作; (五)承擔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。 第十一條 參事享有下列權利: (一)直接向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反映情況,提出意見和建議; 。ǘ└鶕(jù)履行職責的需要,向本級和下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了解情況; 。ㄈ⿷麉⒓颖炯壢嗣裾嘘P會議; (四)享受國家規(guī)定的工作待遇。 第十二條 參事應當履行工作職責,遵守工作紀律,保守國家秘密,遵守廉政規(guī)定,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。 第十三條 設立參事工作機構的人民政府應當為本級人民政府參事工作提供經(jīng)費保障,為參事依法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。 第十四條 設立參事工作機構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(jù)科學民主依法決策的需要,安排本級人民政府參事開展參政咨詢工作的重點任務,定期向參事通報政府重大決策、工作部署和經(jīng)濟社會發(fā)展情況,采取座談會、論證會等方式直接聽取參事的意見和建議,接受參事對政府工作的民主監(jiān)督。 設立參事工作機構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、配合參事的工作,及時辦理參事建議并向參事工作機構反饋辦理情況。 第十五條 參事工作機構負責對本級人民政府參事的組織管理和服務,履行下列職責: 。ㄒ唬┙M織參事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; 。ǘ┙M織參事圍繞本級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開展調(diào)查研究; 。ㄈ┙M織參事開展同外國政府咨詢機構的交流與合作; 。ㄋ模┙M織參事參加愛國統(tǒng)一戰(zhàn)線工作; 。ㄎ澹閰⑹乱婪男新氊熖峁┍U虾头⻊; (六)對參事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考評; 。ㄆ撸┏修k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。 第十六條 參事的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應當為參事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,落實國家規(guī)定的待遇。 第十七條 參事的人事關系在黨政機關、事業(yè)單位的,其編制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 第十八條 參事在參事工作中成績顯著、為政府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做出突出貢獻的,由本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。 第十九條 參事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從事與參事身份不符的活動、造成不良后果的,參事工作機構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予以辭聘。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。 【關閉窗口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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