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位置:山東忠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> 執(zhí)業(yè)準則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2號
【點擊數(shù):3068 更新:2007/11/3 15:35: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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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—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(guī)范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,制定本準則。 第二章 接受委托前的溝通 第七條 在接受委托前,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與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必要溝通,并對溝通結果進行評價,以確定是否接受委托。 第三章 接受委托后的溝通 第十一條 接受委托后,如果需要查閱前任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底稿,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征得被審計單位同意,并與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溝通。 第四章 發(fā)現(xiàn)前任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表 第十五條 如果發(fā)現(xiàn)前任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表可能存在重大錯報,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告知前任注冊會計師。必要時,后任注冊會計師可要求被審計單位安排三方會談,以便采取措施進行妥善處理。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。 【關閉窗口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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